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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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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曾某某与被告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1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宛龙梅初字第128号 原告曾某某,男。 被告岳某某,女。 原告曾某某与被告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侯峰贤于2014年8月20日以被告找不到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宛龙梅初字第128号

原告某某,男。

被告某某,女。

原告曾某某被告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侯峰贤于2014年8月20日以被告找不到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属于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曾某某撤回起诉。

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曾某某负担。

审判员  邹建仕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