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宛龙梅民初字第307号 委托代理人:杨超,河南汉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本院受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某某于2011年5月25日以双方和好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和好为由自愿撤诉,符合准予撤诉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李某某减半负担。 审判员 李青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