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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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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1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宛龙梅民初字第307号 原告:李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杨超,河南汉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石某某,男。 本院受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法院

事 裁 定 书

(2011)宛龙梅民初字第307号

原告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杨超,河南汉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石某某,男。

本院受理原告李某某被告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某某于2011年5月25日以双方和好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和好为由自愿撤诉,符合准予撤诉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李某某减半负担。

审判员  李青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