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宛龙梅民初字第398号 原告王广文与被告王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2000年10月11日被告因需用钱,向原告借款10000元,约定利息2分,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推托不还。 审理过程中,本院依照原告提供的地址无法找到被告,经本院查证仍无法明确被告确切地址,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王广文的起诉。 诉讼费830元退还原告王广文。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 青 审 判 员 李运长 人民陪审员 申清营 二〇一四年三月六日 书 记 员 韩 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