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原告王广文与被告王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1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宛龙梅民初字第398号 原告王广文,男。 被告王建华,男。 原告王广文与被告王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2000年10月11日被告因需用钱,向原告借款10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宛龙梅民初字第398号

原告广文,男。

被告建华,男。

原告广文被告建华民间借贷纠纷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2000年10月11日被告因需用钱,向原告借款10000元,约定利息2分,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推托不还。

审理过程中,本院依照原告提供的地址无法找到被告,经本院查证仍无法明确被告确切地址,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王广文的起诉。

诉讼费830元退还原告王广文。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 青

审 判 员  李运长

人民陪审员  申清营

二〇一四年三月六日

书 记 员  韩 冬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