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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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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玲诉被告田玉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1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0)宛龙梅民初字第310号 原告:王玲,女。 委托代理人:韩晋,河南鼎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田玉玺,男。 委托代理人:何书才。 委托代理人:田玉兆,男。 原告王玲诉被告田玉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0)宛龙梅民初字第310号

原告:王玲,女。

委托代理人:韩晋,河南鼎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田玉玺,男。

委托代理人:何书才。

委托代理人:田玉兆,男。

原告王玲诉被告玉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1996年8月份,被告因经济困难向原告借款30000元,后因被告无力偿还,经双方协商,被告将位于南阳市梅溪路3号的南阳日报住宅楼16号1单元202室抵债给原告,房产证号:宛市房字第0123934号。在1998年12月3日又与原告签订了《房产转让协议》一份,将该房交付给原告。后因多种原因,房产一直未办理过户手续,现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履行房产转让的过户登记义务,将该房屋过户给原告所有。

经查,原、被告双方争议的坐落在南阳市梅溪路3号的南阳日报住宅楼16号1单元202室的房产,被告于2009年9月23日将该房产过户给了殷得洋,并办理了产权登记手续。双方争议的房产已变更了所有权人。

本院认为,被告虽于1998年12月3日与原告签订了《房产转让协议》,同意将该房交付给原告,但并未办理房产过户登记手续,被告于2009年9月23日将该房产过户给了殷得洋,并办理了产权登记手续,双方争议的房产已变更了所有权人。故原告的请求,涉及到案外人的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王玲的诉讼请求。

诉讼费100元,退回原告王玲。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