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宛龙梅民初字第390号 原告:谢明,女。 被告:李笑楠,男。 原告谢明诉被告李笑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1年8月3日以找不到被告为由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笑楠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于原告谢明撤回起诉。 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谢明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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