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宛龙梅民初字第429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龙与被告李海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龙于2012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李海涛在银行的存款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等的财产,并自愿以张雨所有的奔驰牌轿车一辆(车牌号为豫Rjj350)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张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李海涛在银行的存款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等的财产。同时对原告张龙提供担保的张雨所有的奔驰牌轿车一辆(车牌号为豫Rjj350)予以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万萍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