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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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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龙与被告李海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1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宛龙梅民初字第429号 原告张龙,男。 被告李海涛,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龙与被告李海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龙于2012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李海涛在银行的存款200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宛龙梅民初字第429号

原告张龙,男。

被告海涛,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龙被告海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中,原告张龙于2012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李海涛在银行的存款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等的财产,并自愿以张雨所有的奔驰牌轿车辆(车牌号为豫Rjj350)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张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李海涛在银行的存款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等的财产。同时对原告张龙提供担保的张雨所有的奔驰牌轿车一辆(车牌号为豫Rjj350)予以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万萍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