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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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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汤春阳与被告陈磊、廉中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1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宛龙梅民初字第79-02号 原告汤春阳,男。 被告陈磊,女。 被告廉中印,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汤春阳与被告陈磊、廉中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汤春阳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已履行为由,于2014年6月20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宛龙梅民初字第79-02号

原告汤春阳,男。

被告陈磊,女。

被告廉中印,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汤春阳与被告陈磊、廉中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中,原告汤春阳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已履行为由,于2014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汤春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汤春阳撤回起诉。

诉讼费1340元减半收取670元,由原告汤春阳负担。

审判员  王万萍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