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宛龙梅民初字第79-02号 原告汤春阳,男。 被告廉中印,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汤春阳与被告陈磊、廉中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汤春阳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已履行为由,于2014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汤春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汤春阳撤回起诉。 诉讼费1340元减半收取670元,由原告汤春阳负担。 审判员 王万萍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