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宛龙梅民初字第117-02号 原告潘际合,男。 被告范全泽,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潘际合诉被告范全泽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潘际合以双方已协商处理完毕为由,于2014年5月16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潘际合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潘际合撤回起诉。 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潘际合负担。 审判员 王万萍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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