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宛龙梅民初字第60-02号 原告王向丽,女。 被告余发安,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向丽与被告余发安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向丽以余发安已与其本人共同抚养孩子为由,于2014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向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向丽撤回起诉。 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向丽负担。 审 判 长 王万萍 审 判 员 刘雅丽 人民陪审员 马 勇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常 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