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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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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向丽与被告余发安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1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宛龙梅民初字第60-02号 原告王向丽,女。 被告余发安,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向丽与被告余发安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向丽以余发安已与其本人共同抚养孩子为由,于2014年10月15日向本院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宛龙梅民初字第60-02号

原告王向丽,女。

被告余发安,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向丽与被告余发安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向丽以余发安已与其本人共同抚养孩子为由,于2014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向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向丽撤回起诉。

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向丽负担。

审 判 长  王万萍

审 判 员  刘雅丽

人民陪审员  马 勇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常 丽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