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宛龙梅民初字第100-02号 原告王玉建,男。 法定代表人廖玉安,任主任职务。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玉建与被告南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玉建以本人身体不好无精力应诉为由,于2014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玉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玉建撤回起诉。 诉讼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王玉建负担。 审 判 长 王万萍 审 判 员 刘雅丽 人民陪审员 马 勇 二〇一四年八月六日 书 记 员 常 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