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宛龙梅民初字第215-02号 委托代理人岳建洲,河南汉冶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法定代表人雷广俭,任公司经理。 法定代表人李全连,任经理职务。 本院在审理原告翁全德与被告南阳港达商贸城、被告南阳市翰龙实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审查认为,本案原告提供的被告住址不明确,本院经查证仍无法确定被告住址,应当视为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翁全德的起诉。 诉讼费510元依法退还给原告翁全德。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王万萍 审判员 邹建仕 审判员 相庆磊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