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宛龙梅民初字第270-02号 委托代理人陈琦,河南震世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位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邢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邢某某以其欲与被告李某某自行协商为由,于2014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邢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邢某某撤回起诉。 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邢某某负担。 审判长 王万萍 审判员 邹建仕 审判员 相庆磊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