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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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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邢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1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宛龙梅民初字第270-02号 原告邢某某,女。 被告李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陈琦,河南震世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位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邢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邢某某以其欲与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宛龙梅民初字第270-02号

原告某某,女。

被告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陈琦,河南震世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位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邢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邢某某以其欲与被告李某某自行协商为由,于2014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邢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邢某某撤回起诉。

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邢某某负担。

审判长  王万萍

审判员  邹建仕

审判员  相庆磊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