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宛龙梅民小字第008-2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丽与被告王玉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丽以被告已还清借款为由,于2014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赵丽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丽撤回起诉。
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丽负担。
审判员 王万萍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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