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宛龙梅民小字第3-2号
委托代理人魏强,河南育滨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包广才,男。
被告冯明岑,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明与被告包广才、冯明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审查认为,本案原告提供的被告住址不明确,本院经查证仍无法确定被告住址,应当视为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张明的起诉。
诉讼费50元依法退还给原告张明。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王万萍
审判员 邹建仕
审判员 相庆磊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