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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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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明与被告包广才、冯明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1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宛龙梅民小字第3-2号 原告张明,男。 委托代理人魏强,河南育滨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包广才,男。 被告冯明岑,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明与被告包广才、冯明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宛龙梅民小字第3-2号

原告张明,男。

委托代理人魏强,河南育滨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包广才,男。

被告冯明岑,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明与被告包广才、冯明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审查认为,本案原告提供的被告住址不明确,本院经查证仍无法确定被告住址,应当视为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张明的起诉。

诉讼费50元依法退还给原告张明。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王万萍

审判员  邹建仕

审判员  相庆磊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