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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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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新玲与被告郭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1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宛龙梅民初字第15-02号 原告李新玲,女。 被告郭霞,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新玲与被告郭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新玲以双方已和解为由,于2014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新玲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定 书

(2014)宛龙梅民初字第15-02号

原告李新玲,女。

被告郭霞,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新玲与被告郭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新玲以双方已和解为由,于2014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新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新玲撤回起诉。

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新玲负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