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宛龙梅民初字第90-02号 原告张铁锁,男。 委托代理人黄龙,河南梅溪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单位负责人,李光华,任该公司主任。 原告张铁锁与被告南阳市宛鑫劳务发展中心劳务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诉讼中,本院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多次查找,查无此人,后法院又与原告多次核实,但原告至今未能提供被告确且地址。 本院认为,原告张铁锁不能提供被告南阳市宛鑫劳务发展中心的准确地址,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可以认定原告起诉的被告地址不明确,诉讼文书无法送达,此案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张铁锁的起诉。 诉讼费720元,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万萍 审 判 员 相庆磊 人民陪审员 马 勇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常 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