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涧民四初字第533号 法定代表人张国龙,执行董事。 被告运城市盛康农业机械有限公司(原运城市保胜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运城市盐湖区老运临路。 法定代表人刘建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一拖(洛阳)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运城市盛康农业机械有限公司、运城市保胜农业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一拖(洛阳)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一拖(洛阳)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一拖(洛阳)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诉讼费减半收取2011元,由原告一拖(洛阳)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于迎春 人民陪审员 刘丽群 人民陪审员 焦治泓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会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