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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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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胜利与及延森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1
摘要: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涧民重字第37号 原告孔胜利,男。 被告及延森,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孔胜利诉被告及延森为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孔胜利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孔胜利的撤诉申请,符合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涧民重字第37号

原告孔胜利,男。

被告及延森,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孔胜利诉被告及延森为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孔胜利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孔胜利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孔胜利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保全费620元,合计1270元由原告孔胜利承担。

审 判 长  丁继军

人民陪审员  于国军

人民陪审员  李春芳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曹 虹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