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涧民重字第37号 原告孔胜利,男。 被告及延森,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孔胜利诉被告及延森为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孔胜利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孔胜利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孔胜利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保全费620元,合计1270元由原告孔胜利承担。 审 判 长 丁继军 人民陪审员 于国军 人民陪审员 李春芳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曹 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