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涧民四初字第626号 被告济源中州惠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苗波,该公司经理。 被告济源和义盛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苗霖,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西晋城无烟煤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天溪煤制油分公司诉被告济源中州惠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济源和义盛商贸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山西晋城无烟煤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天溪煤制油分公司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西晋城无烟煤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天溪煤制油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山西晋城无烟煤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天溪煤制油分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保全费1020元,由原告山西晋城无烟煤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天溪煤制油分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韩 晓 礼 代审判员 王志国人民陪审员胡宝红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杨 静 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