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涧民三初字第156号 原告孙明华,男。 委托代理人何松亮,河南鼎大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陈杰,男。 法定代表人郭学功,经理。 委托代理人冯清武,该公司职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郭磊,该公司职工,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西北电力建设第三工程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振兴路5号。 法定代表人纪小琪,经理。 原告孙明华诉被告陈杰、被告河南力新电力安装有限公司、被告西北电力建设第三工程公司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孙明华于2015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明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明华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30元,由原告孙明华负担。 审 判 长 张通通 人民陪审员 胡宝红 人民陪审员 孟亚平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袁 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