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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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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明华与陈杰、河南力新电力安装有限公司、西北电力建设第三工程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1
摘要: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涧民三初字第156号 原告孙明华,男。 委托代理人何松亮,河南鼎大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陈杰,男。 被告河南力新电力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学功,经理。 委托代理人冯清武,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涧民三初字156号

原告孙明华,男。

委托代理人何松亮,河南鼎大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陈杰,男。

被告河南力新电力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学功,经理。

委托代理人冯清武,该公司职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郭磊,该公司职工,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西北电力建设三工程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振兴路5号。

法定代表人纪小琪,经理。

原告孙明华诉被告陈杰、被告河南力新电力安装有限公司、被告西北电力建设第三工程公司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孙明华于2015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明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明华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30元,由原告孙明华负担。

审 判 长  张通通

人民陪审员  胡宝红

人民陪审员  孟亚平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袁 景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