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宛龙梅民初字第230号 委托代理人丁武,河南汉冶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廖某某与被告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廖某某于2014年11月25日以双方已经和好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理由正当,且出于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廖某某撤回起诉。 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廖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李 青 审 判 员 邹建仕 人民陪审员 马 勇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运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