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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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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廖某某与被告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1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宛龙梅民初字第230号 原告廖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丁武,河南汉冶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唐某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廖某某与被告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廖某某于2014年11月25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法院

事 裁 定 书

(2014)宛龙梅民初字第230号

原告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丁武,河南汉冶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某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廖某某被告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廖某某于2014年11月25日以双方已经和好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理由正当,且出于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廖某某撤回起诉。

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廖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李 青

审 判 员  邹建仕

人民陪审员  马 勇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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