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宛龙梅民初字第371号 原告:孙卫惠,女。 委托代理人:黄浩,河南育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方玉平,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卫惠诉被告方玉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2月17日以双方私下协商已解决为由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孙卫惠撤回起诉。 诉讼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孙卫惠负担。 审判长 李 青 审判员 王万萍 审判员 夏喜军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