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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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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周某某与被告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1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宛龙梅民初字第273号 原告周某某,女。 被告金某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与被告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以双方欲自行协商为由于2013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法院

事 裁 定 书

(2013)宛龙梅民初字第273号

原告某某,女。

被告某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被告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以双方欲自行协商为由于2013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

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

审判员  王万萍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七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