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宛龙梅民初字第204-5号 原告周某某与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周某某和被告吴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2006年3月份经人介绍相识,于2007年登记结婚,原告系再婚,与前夫育有一子。婚后与被告生育一女儿吴某甲。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没有培养出应有的夫妻感情,又因原、被告性格差异大,被告经常无端生事,打骂原告,致使原告一直生活在恐惧当中,婚姻已经名存实亡,致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儿吴某甲由被告抚养,原告不承担生活费用。 被告辩称,原告诉状中理由大部分不属实,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是先结婚后恋爱,婚后双方一直一起在外地打工,有感情基础。虽有吵架现象,但感情基础较好,后来回南阳,因工作压力大,有时候做的不到,为了我二人及孩子的将来,对以前做的不到的地方加以改正,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06年在外打工时相识,于2007年1月15日在陕西省白河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原告婚前生育一子吴某乙。原、被告婚后于2008年5月23日生育一女孩吴某甲;双方在共同生活中曾为生活琐事发生纠纷,并在2013年10月期间,发生肢体冲突,为此被告以协议的形式向原告书写了保证书一份,保证以后不再实施家庭暴力。2014年6月,原、被告发生争吵后,分居生活。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提出离婚。庭审中,被告明确表示愿意改正以前的错误及做的不到的地方,并以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为由,不同意离婚。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及相关书证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多年,并育有一女,有一定的感情基础,虽然为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出现裂痕。相信只要今后双方真诚沟通,相互谅解,消除误会,仍有和好的可能。原告也未能举证证实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被告明确表示不同意离婚,并明确表示愿意与原告进行沟通交流,改正自身的不足。为了给孩子创造一个圆满的家庭,构建和谐,并给予被告一个改正的机会,故以暂不准双方离婚为宜。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予原告周某某与被告吴某某离婚。 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吴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