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宛龙梅民初字第135号 法定代表人:褚玉民,任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国文,河南华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任玉晋,男。 法定代表人:任玉晋,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阳京达宾馆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任玉晋、南阳华安房地产开放有限公司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4月27日以双方自行协商已解决为由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南阳京达宾馆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诉讼费740元,由原告南阳京达宾馆管理有限公司减半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