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原告张刚、贺长蕴与被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州路支行、被告翟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1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宛龙梅民初字第360号 原告张刚,男。 原告贺长蕴,女。 被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州路支行。 被告翟莎,男。 本案在审理原告张刚、贺长蕴与被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州路支行、被

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宛龙梅民初字第360号

原告张刚,男。

原告贺长蕴,女。

被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州路支行。

被告翟莎,男。

本案在审理原告张刚、贺长蕴与被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州路支行、被告翟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刚、贺长蕴双方已达成和解,被告已返还申请人10320元为由,于2013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刚、贺长蕴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刚、贺长蕴撤回起诉。

诉讼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张刚、贺长蕴负担。

审判员  王万萍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