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宛龙梅民初字第360号 原告贺长蕴,女。 被告翟莎,男。 本案在审理原告张刚、贺长蕴与被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州路支行、被告翟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刚、贺长蕴双方已达成和解,被告已返还申请人10320元为由,于2013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刚、贺长蕴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刚、贺长蕴撤回起诉。 诉讼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张刚、贺长蕴负担。 审判员 王万萍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