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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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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1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0)宛龙梅民初字第256号 原告张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李仲林,男。 被告孙某某,男。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0年10月9日以被告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法院

事 裁 定 书

(2010)宛龙梅民初字第256号

原告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李仲林,男。

被告某某,男。

原告张某某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0年10月9日以被告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理由正当,不违法国家的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诉讼费30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