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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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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珠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海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1
摘要: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涧民初字第193号 原告洛阳市珠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占宽,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宋武军,河南尚中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张海波,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市珠澜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涧民初字第193号

原告洛阳市珠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占宽,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宋武军,河南尚中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张海波,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市珠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海波物业服务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洛阳市珠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洛阳市珠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洛阳市珠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洛阳市珠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牛同奎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