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涧民二初字第416号 法定代表人崔宏鹏。 被告王建一,男。 被告庄静娟,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市中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建一、庄静娟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洛阳市中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洛阳市中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朋涛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