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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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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中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建一、庄静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1
摘要: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涧民二初字第416号 原告洛阳市中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崔宏鹏。 被告王建一,男。 被告庄静娟,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市中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建一、庄静娟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涧民二初字第416号

原告洛阳市中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崔宏鹏。

被告王建一,男。

被告庄静娟,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市中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建一、庄静娟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洛阳市中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洛阳市中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朋涛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