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涧民二初字第434号 法定代表人崔宏鹏。 委托代理人杨鸟,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关小红,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市中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关小红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洛阳市中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洛阳市中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洛阳市中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洛阳市中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朋涛 审 判 员 李晓佳 人民陪审员 刘丽群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丽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