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涧民初字第179号 法定代表人:杨诗龙。 委托代理人李程,女。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高红亚,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正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高红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洛阳正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洛阳正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洛阳正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原告洛阳正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牛同奎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