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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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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喜成与洛阳周氏银器博物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1
摘要: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涧民二初字第38号 原告焦喜成,男。 被告洛阳周氏银器博物馆。 负责人周明明。 原告焦喜成诉被告洛阳周氏银器博物馆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焦喜成到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法院

事 判 决 书

(2015)涧民二初字第38号

原告焦喜成,男。

被告洛阳周氏银器博物馆

负责人周明明。

原告焦喜成诉被告洛阳周氏银器博物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焦喜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洛阳周氏银器博物馆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焦喜成诉称,2014年4月24日,被告以发展周氏银器博物馆实业的发展为由,向原告借款150000元整,约定利息15‰,借用期限为6个月,到期后即2014年10月27日,只付给80000元,剩余70000元,因原告家中有事,急需用钱,原告多次找被告讨要,被告总以暂时无钱为由,一拖再拖。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原告款70000元及利息2100元。2、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洛阳周氏银器博物馆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24日,原告焦喜成(出借人、甲方)、被告洛阳周氏银器博物馆(借款人、乙方)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甲方向乙方提供借款壹拾伍万元整,借款期限陆个月,自2014年4月24日止2014年10月24日,利率按月息15‰计算。合同后面还附有还款付息计划书。同日,被告洛阳周氏银器博物馆向原告焦喜成出具150000元借据和承诺函各一份,承诺在合同到期后三个工作日内将无条件偿还本息。被告洛阳周氏银器博物馆于2014年10月27日偿付原告本金80000元,合同期内利息也支付给了原告。余款原告焦喜成讨要未果,提起诉讼。

上述事实,由当事人提交的借款合同、借据、承诺函等在卷资证,足以证明。

本院认为,由借款合同、借据等为证,被告洛阳周氏银器博物馆欠原告借款70000元未付事实清楚,原、被告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务应当清偿,被告洛阳周氏银器博物馆应偿付原告焦喜成借款70000元及利息。被告洛阳周氏银器博物馆不到庭应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洛阳周氏银器博物馆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焦喜成借款70000元及利息(按约定的月息15‰标准,从2014年10月25日计算至判决生效)。逾期,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本案诉讼费1603元,由被告洛阳周氏银器博物馆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杜六斌

审 判 员  李晶晶

人民陪审员  刘丽群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

书 记 员  李丽艳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