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涧民一初字第653号 原告谢香云,女。 被告杜淑贤,女。 被告沈志豪,男(系杜淑贤之子)。 本院在审理原告谢香云诉被告杜淑贤、沈进通、沈志豪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谢香云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谢香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谢香云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李 玲 人民陪审员 李科维 人民陪审员 胡宝红 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 书 记 员 曹 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