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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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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香云与杜淑贤、沈进通、沈志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1
摘要: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涧民一初字第653号 原告谢香云,女。 被告杜淑贤,女。 被告沈进通,男(系杜淑贤之夫)。 被告沈志豪,男(系杜淑贤之子)。 本院在审理原告谢香云诉被告杜淑贤、沈进通、沈志豪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涧民一初字第653号

原告谢香云,女。

被告杜淑贤,女。

被告沈进通,男(系杜淑贤之夫)。

被告沈志豪,男(系杜淑贤之子)。

本院在审理原告谢香云诉被告杜淑贤、沈进通、沈志豪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谢香云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谢香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谢香云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李 玲

人民陪审员  李科维

人民陪审员  胡宝红

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

书 记 员  曹 虹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