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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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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建强与邢谨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1
摘要: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涧民三初字第366号 原告乔建强,男。 被告邢谨,男。 原告乔建强诉被告邢谨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乔建强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乔建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涧民三初字第366号

原告乔建强,男。

被告邢谨,男。

原告乔建强诉被告邢谨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乔建强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乔建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乔建强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乔建强承担。

审 判 长  张玮玮

人民陪审员  张芝政

人民陪审员  潘洛宜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孙婷婷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