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涧民三初字第366号 原告乔建强,男。 被告邢谨,男。 原告乔建强诉被告邢谨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乔建强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乔建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乔建强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乔建强承担。 审 判 长 张玮玮 人民陪审员 张芝政 人民陪审员 潘洛宜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孙婷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