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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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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长识与义正阳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1
摘要: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涧民二初字第461号 原告刘长识,男。 被告义正阳,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长识诉被告义正阳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长识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长识申请撤诉,符合法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涧民二初字第461号

原告刘长识,男。

被告义正阳,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长识诉被告义正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长识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长识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长识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刘长识负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