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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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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延召与樊立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1
摘要: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涧民初字第194号 原告杨延召,男。 被告樊立民,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延召诉被告樊立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延召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延召的申请符合有关法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涧民初字第194号

原告杨延召,男。

被告樊立民,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延召诉被告樊立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延召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延召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延召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31元,由原告杨延召承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