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涧民三初字第148-1号 法定代表人尹军强。 法定代表人张振华。 原告洛阳万象锦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洛阳凯阳壹号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7月2日向原告发出了案件受理费催缴通知,原告在收到该通知后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本院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长 胡晓光 审判员 张玮玮 审判员 张通通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