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涧民二初字第285号 负责人王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国琳、樊卯,河南王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王俊芳,女。 原告河南古城广告有限公司洛阳第二分公司(以下简称古城广告二公司)诉被告王俊芳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古城广告二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国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俊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古城广告二公司诉称,2014年9月、10月、11月、12月,被告以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多个广告合同,收取顾客广告费24950元,原告多次要求被告上缴广告费,被告以各种借口不予上缴,后被告分别于2014年9月、10月、11月给原告打欠条7张,共计2495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不予归还。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欠款共计24950元及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王俊芳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5日,原告(甲方)、被告王俊芳(乙方)签订《协议》一份,由被告王俊芳负责原告的广告业务,合同对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2014年9月30日,被告给原告出具6260元广告费欠条一份,2014年10月31日,被告给原告出具10030元广告费欠条一份,2014年11月29日,被告给原告出具3310元广告费欠条一份,2014年12月3日,被告给原告分别出具1440元和3500元广告费欠条各一份,2014年12月10日,被告给原告出具350元广告费欠条一份,2014年12月16日,被告给原告出具2400元广告费欠条一份,合计金额27290元,被告王俊芳已付原告2340元,尚欠原告广告费24950元。该款经原告讨要未果,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上述事实,由当事人提交的协议、欠条等在卷资证,足以证明。 本院认为,由协议、欠条等为证,被告王俊芳欠原告广告费24950元事实清楚,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务应当清偿,被告王俊芳经偿付原告24950元,并承担起诉以后的债务利息。被告王俊芳不到庭应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一条、《在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俊芳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河南古城广告有限公司洛阳第二分公司24950元及利息(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标准,从2015年4月13日计算至判决生效)。逾期,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本案诉讼费424元,由被告王俊芳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杜六斌 审 判 员 李晶晶 人民陪审员 刘双芳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丽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