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涧民二初字第467号 原告梅丽君,女。 委托代理人王自强、张耕硕(实习),河南耀骅律师事务所(特别授权)。 法定代表人王灵周。 本院在审理原告梅丽君诉被告洛阳市龙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梅丽君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梅丽君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梅丽君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337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梅丽君负担。 审判员 杜六斌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