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涧民四初字第359号 原告张馨月,女。 委托代理人李捷、柴承柱(实习),河南经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杨颖,(曾用名杨醒),女。 委托代理人张卫东,河南润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周华,男。 原告张馨月诉被告杨颖、周华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馨月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馨月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馨月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300元,,保全费1770元,计4070元,由原告张馨月承担。 审 判 长 于迎春 人民陪审员 刘丽群 人民陪审员 焦治泓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刘会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