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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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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馨月与杨颖、周华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1
摘要: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涧民四初字第359号 原告张馨月,女。 委托代理人李捷、柴承柱(实习),河南经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杨颖,(曾用名杨醒),女。 委托代理人张卫东,河南润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涧民四初字第359号

原告张馨月,女。

委托代理人李捷、柴承柱(实习),河南经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杨颖,(曾用名杨醒),女。

委托代理人张卫东,河南润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周华,男。

原告张馨月诉被告杨颖、周华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馨月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馨月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馨月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300元,,保全费1770元,计4070元,由原告张馨月承担。

审 判 长  于迎春

人民陪审员  刘丽群

人民陪审员  焦治泓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刘会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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