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涧民一初字第432号 原告赵俊书,女。 原告姜会冰,女。 原告姜皓洁,女。 原告姜冰楠,女。 共同委托代理人常占友,河南省南乐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河南董彦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法定代表人常伟,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晓宏,该公司客户服务部经理,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俊书、姜会冰、姜皓洁、姜冰楠诉被告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支公司为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俊书、姜会冰、姜皓洁、姜冰楠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俊书、姜会冰、姜皓洁、姜冰楠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俊书、姜会冰、姜皓洁、姜冰楠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50元,由原告赵俊书承担。 审判员 李 玲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