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涧民二初字第544号 原告袁小芳,女。 法定代表人王亚妹,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吕娜,洛阳市涧西区武汉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袁小芳诉被告洛阳远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袁小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诉讼费168.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袁小芳负担。 审判员 杜六斌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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