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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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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晓雯与尤连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1
摘要: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涧民二初字第250号 原告胡晓雯,女。 被告尤连生,男。 原告胡晓雯诉被告尤连生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晓雯、被告尤连生到庭参加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涧民二初字第250号

原告胡晓雯,女。

被告尤连生,男。

原告胡晓雯诉被告尤连生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晓雯、被告尤连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胡晓雯诉称,2014年3月8日,被告因购房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原告向被告支付100000元后,被告向原告打了一张今向胡晓雯借款壹拾万元整的借条。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还款,被告以种种借口不予归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原告特将被告诉至人民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借款及起诉日至付清日的利息(利息按同期贷款利息计算)。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0万元整。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尤连生辩称,在2014年初我与原告为男女朋友关系,准备当年结婚,当时原告主动给我拿了10万元钱用于共同买婚房、装修之用,由于当时原告嫌手续麻烦,房产证上只写了我自己的名字,为了让彼此放心,我就给原告写了个欠条,大概内容为我欠她10万元整,具体已经记不清楚了。今年初我与原告感情破裂,原告让我归还,对于原告给过我10万元钱我从没否认过,也从来没想过拒绝归还,相反对于她们的帮助我很感激。没有能及时归还的原因有以下几点:1、由于2014年间先后买房、装修、置办家具、给原告送彩礼等花销甚大,为此我借了不少钱,而且我现在每月只有1980元工资,每月供950元的房贷,鉴于此种情况,我实在无力一次性偿还原告。2、2013年原告第一次与我父母见面,我父母给见面礼2000元,去年双方父母见面订婚的时候,我家给原告拿了彩礼两万元整,另外还有原告刷我医保卡的2000元,但上次原告给我发短信说从来没收到我方任何钱,对于此种情况,我存有双方通话的录音及微信聊天记录可以作为证据,我恳请法院能够给与公正处理,并能把彩礼钱从中欠款中减去。3、2014年婚房装修期间,原告按照她的意愿挑选并以她名义订购了家里部分家具,当时由于想着双方结婚,我就用她给的10万元把家具钱给付了,但是现在双方感情破裂,我想要回我所付的钱,大概1.5万元。我恳请法院能够把这部分钱从欠款中减去。4、2015年4月12日,原告在未经我同意的情况下,带人强行开我家防盗锁,期间其舅及另外两人,共三人对我进行殴打,造成我面部及头部挫伤、眼睛充血、左耳二道充血、听力下降,至今还伴有耳鸣现象,被医院鉴定为轻微伤。对我的身心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再此我恳请法院能够把原告需要赔偿我的医疗费、精神损失费、交通费、误工费、营养费以及我耳鸣的后续保养治疗等法律上承认的损失从欠款中减去。在两人感情破裂以后,双方处理事情都不够冷静,造成今天这种局面,我也感到非常的遗憾,为了不影响双方以后生活,我再次申请法院能够在规定所允许的范围内,给与庭上调解,以便让我们双方能够尽快达成和解,尽快结束这段纠纷

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8日,被告尤连生向原告胡晓雯出具《借条》一张,其上载明:“今向胡晓雯借款壹拾万元整”。被告尤连生在该份借条上签名、注明时间,并在其上捺印。被告尤连生当庭对上述借款事实予以认可。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及时清偿。原告胡晓雯与被告尤连生之间借款合同关系,有《借条》及被告当庭陈述为证,应当依法予以认定,当事人均应依法依约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及相关证据,经原告催告后,被告尤连生无正当理由未依约及时、足额偿还借款,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故此,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0万元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被告尤连生要求将因与原告婚事而支付的彩礼2万元、买家具所花费用1.5万元,以及因被殴打产生的医疗费、精神损失费、交通费、误工费、营养费以及耳鸣的后续保养治疗等法律上承认的损失从本案所涉借款中扣除的答辩意见,因该答辩意见所涉纠纷非系本案审理范围,本院不予处理,被告可通过合法途径维护其权益。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尤连生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胡晓雯借款10万元;逾期,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办理。

本案受理费2300元、保全费1020元,由被告尤连生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朋涛

审 判 员  李晓佳

人民陪审员  杨文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日

书 记 员  李丽艳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