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符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1
摘要: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涧民四初字第276号 原告符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阴吉峰,河南帝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陈某某,女。 原告符某某诉被告陈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涧民四初字第276号

原告符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阴吉峰,河南帝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陈某某,女。

原告符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符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阴吉峰、被告陈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符某某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12年底经人介绍相识,期间见面不多,婚前双方了解不深。草率于2013年5月13日登记结婚,婚后无房无子,在原告父母的老房子居住。婚后由于双方性格都内向,不太爱说话,沟通很少,也缺乏沟通,双方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被告一说话就一直埋怨、指责原告抽烟、打呼噜等,因为小事经常吵架不断。2013年12月双方又吵架,被告离家出走直到2014年3月份,夫妻感情破裂。被告从2014年3月份回来到2014年10月份,期间累计居住不超过30天,2014年10月份被告再次离家出走,至今还没有回来,只是在2015年3月份回来一次协商离婚事宜。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原告婚前给被告彩礼2万元,被告应当返还。婚后又给被告购买金戒指、金手镯等1.2万余元,应当平均分割。请求法院支持诉讼请求。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2、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彩礼2万元,分割夫妻共同财产1.2万元。

被告陈某某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被告没有见到2万元彩礼,只有2千元,1.2万元的金戒指和金手镯是婚前买的,不是夫妻共同财产;被告觉得夫妻感情还在,没有破裂,被告和原告没有经常吵架只吵过一次。

经审理查明,原告符某某与被告陈某某于2012年经人介绍相识,2013年5月13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共同子女。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原告起诉要求离婚。

本院认为,婚姻关系的存续,应该以夫妻感情为基础。原、被告均系初婚,婚后,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产生隔阂,不能视为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原告主张夫妻感情破裂,证据不足,其离婚请求,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符某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符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韩亚蕾

人民陪审员  许瓅文

人民陪审员  王丽华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代书 记员  张 金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