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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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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申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1
摘要: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孟民三初字第180号 原告申某某,女,44岁。 被告赵某某,男,45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申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

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孟民三初字第180号

原告某某,女,44岁。

被告某某,男,45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申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申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申某某承担。

审判员  王景武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