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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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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某某诉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民事审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1
摘要: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孟民三初字第182号 原告陈某某,男,27岁。 被告周某某,女,24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

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定 书

(2015)孟民三初字第182号

原告某某,男,27岁。

被告某某,女,24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40元,减半收取42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孟 鹏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