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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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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连成诉被告姚惠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1
摘要: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孟民三初字第37号 原告陈连成,男,65岁。 被告姚惠珍,女,成年。 原告陈连成与被告姚惠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连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姚惠珍经本院

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孟民三初字第37号

原告连成,男,65岁。

被告姚惠珍,女,成年。

原告连成被告姚惠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连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姚惠珍经本院公告送达应诉手续及开庭传票逾期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姚惠珍于2013年养猪从我处购买饲料共计欠我饲料款10414元,她养的猪长大出售后我向她讨要欠款,她说是贾小梅给她介绍的饲料,她丈夫给贾小梅的丈夫打工,贾小梅的丈夫没给她丈夫工钱,他要从饲料款中扣除7000元作为她丈夫的工资。我告诉姚惠珍是我给你送的饲料,你给我打的欠条,是欠我的钱,不是欠贾小梅的钱。我给被告姚惠珍讲清道理,但被告就是不给我饲料款。现要求被告姚惠珍偿还我饲料款10414元。

被告缺席,无答辩意见。

审理查明,2013年8月24日,被告姚惠珍给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载明:“欠条,今欠到陈连成饲料款3446元,551饲料1袋,单价230元,552饲料24袋,单价134元,合计人民币叁仟肆佰肆拾陆元,欠款人姚惠珍,2013年8月24日。”2013年9月27日,被告姚惠珍给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载明:“欠条,今欠到陈连成饲料款6968元,552饲料52袋,单价134元,合计人民币陆千玖佰陆拾捌元,欠款人姚惠珍,2013年9月27日。”后原告讨要无果,现原告要求被告姚惠珍偿还饲料款10414元。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被告之间买卖合同关系明确,由被告给原告出具的欠条为证。故欠货款10414元,被告姚惠珍应当偿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姚惠珍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陈连成饲料款10414元。

本案受理费60元,由被告姚惠珍承担,原告已垫付,待履行判决时一并付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孟 鹏

代理审判员 王景武

人民陪审员 许干周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