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孟民三初字第194号
原告王菊香,女,45岁。
被告潘本元,男,成年。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菊香诉被告潘本元、孙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菊香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菊香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24元,减半收取212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王景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