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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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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菊香诉被告潘本元、孙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1
摘要: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孟民三初字第194号 原告王菊香,女,45岁。 被告潘本元,男,成年。 被告孙红,女,成年。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菊香诉被告潘本元、孙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菊香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

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孟民三初字第194号

原告王菊香,女,45岁。

被告潘本元,男,成年。

被告孙红,女,成年。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菊香诉被告潘本元、孙红民间借贷纠纷案中,原告王菊香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菊香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24元,减半收取212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王景武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