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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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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亚娟诉被告胡木均、杨兰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1
摘要: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孟民三初字第128号 原告王亚娟,女,43岁。 被告胡木均,男,56岁。 被告杨兰平,女,61岁。 原告王亚娟与被告胡木均、杨兰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亚娟

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孟民三初字第128号

原告王亚娟,女,43岁。

被告胡木均,男,56岁。

被告杨兰平,女,61岁。

原告王亚娟与被告胡木均、杨兰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亚娟、被告胡木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杨兰平经本院传票传唤,逾期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3年12月经人介绍被告胡木均从我处借款160000元,并向我出具借条。2014年9月双方一致同意对借据进行了更换。从2015年2月起被告停止支付利息并且拒绝偿还本金,经原告多次讨要无果。因被告杨兰平是借款人胡木均的妻子,且该笔债务发生在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依法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现要求二被告连带清偿借款本金16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5%自2015年2月起计至借款实际清偿完毕时止。

被告胡木均辩称,2013年12月陈连成因销售饲料周转资金困难向王亚娟借款160000元,王亚娟不信任陈连成,王亚娟找到我说:“你和陈连成熟悉,也和我熟悉,这样吧,让陈连成给你打借条,你给我打借条。”我和双方都是朋友,碍于面子,出于为双方朋友帮忙的初衷,由陈连成、王亚娟和我三人在场,王亚娟给了陈连成160000元,约定月息为2.5分。我在这中间一点也没得双方的好处。虽然是我给王亚娟打的借条,但陈连成才是实际借款人。我打的借条,起到的是证明的作用,证明陈连成向王亚娟借款的事实,我并不是实际借款人,况且陈连成每月都按这个利息给付王亚娟。这160000元是陈连成拿走了,一分也没有用到我们夫妻共同生活上,所以我妻子杨兰平不应列为被告。

被告杨兰平缺席,无答辩意见。

审理查明,2014年9月4日被告胡木均给原告王亚娟出具借条一张,载明:“借条,今借到王亚娟现金壹拾陆万元整(160000),月息2.5分,利息一月一清(时间2014年9月4日到2015年3月4日,半年),胡木均,2014年9月4日。被告胡木均利息已按约定付至2015年2月。借款到期后,原告讨要本息无果,现原告要求二被告连带清偿借款本金16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5%自2015年2月起计至借款实际清偿完毕时止。

本院认为,原告王亚娟与被告胡木均的民间借贷是原、被告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除利率约定过高外),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对于原告主张被告按月息2.5%承担利息的诉讼请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的规定,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利息可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

对于被告杨兰平是否应承担还款责任的问题,因为被告胡木均向原告借款时,二被告是夫妻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的规定,二被告未能向本院提供本案所涉债务属于上述法定情形的证据。原告要求被告杨兰平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胡木均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王亚娟借款16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本金160000元从2015年2月4日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至判令付款期内实际支付日),被告杨兰平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驳回原告王亚娟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3700元,保全费1370元,由被告胡木均、杨兰平承担,原告已垫付,待履行判决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孟 鹏

代理审判员 王景武

人民陪审员 许干周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