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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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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11
摘要: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涧民二初字第471号 原告自贡华迪起重运输机械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黎国贤,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甄友平,四川希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洛阳矿山机械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涧民二初字第471号

原告自贡华迪起重运输机械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黎国贤,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甄友平,四川希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洛阳矿山机械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沁新。

本院在审理原告自贡华迪起重运输机械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诉被告洛阳矿山机械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贡华迪起重运输机械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于2015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贡华迪起重运输机械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自贡华迪起重运输机械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91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自贡华迪起重运输机械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杜六斌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责任编辑:国平